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撤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撤诉并获准许;
● 本公司为本案之被告方;
●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3593.19万元;
●因本案已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签发的(2013)济商初字第55号、56号和57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件,知悉:在济南中院审理过程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撤回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受理情况
我公司于2013年6月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济商初字第55号、56号和57号《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3-026)。
二、案件撤诉的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法院审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三、本案的开庭审理、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济南中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对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四、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已由原告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济商初字第55号、56号、57号】。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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