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网站3月23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以支持企业改制重组,这些优惠政策将持续三年(2015~2017年)。这也是继去年底的促进企业重组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第二波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支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解读,通知是落实去年3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中的财税支持政策。《意见》明确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抓紧研究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具体而言,此次通知的8条意见,主要分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比如通知第二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这就将此前法规中的“兼并”表述改为“合并”。
第三种,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比如通知第三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为便于征管操作,减少争议,《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相关事项。
另外,通知第五条明确,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财政部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是一项新的规定。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考虑到在实际征管中,上述现象仍然存在,此次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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