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房产税条例 或为地方试行铺路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内容,正在悄然修改。有业内专家认为,国务院修改有关条例,或许是为即将到来的房产税试点放行,预计相关的修改还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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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内容,正在悄然修改。有业内专家认为,国务院修改有关条例,或许是为即将到来的房产税试点放行,预计相关的修改还将持续。

今日,国务院决定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第76项提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征收按理则依照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则是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认为,经过此次修改,可以提升房产税的立法基点,方便人大通过,为整个税改做准备。

日前,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向媒体表示,上海版房产税方案已经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与重庆版房产税方案有区别;此前亦有消息指出,财政部已经原则同意重庆开征商品房房产税。房产税已经渐行渐近,但相关法规仍显滞后。

中原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葛岭表示,目前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内容与目前重庆、上海流传的征收内容很不一样。

比如,第三条提到,“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提到,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暂行条例的内容很可能还要再修改。”赵全厚表示,这个过程可能是相当漫长的,以增值税为例,1979年开始试行,直到2009年才开始施行。

葛岭也认为,从目前上海、重庆等地的版本来看,各地做法并不相同。预计对于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修改还将持续,至于方向则可能是为房产税的征收区间、征收范围等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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