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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系列具体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以及全国19个省市对口援疆工作的全面展开,中央各部委支持新疆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已陆续出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疆实际情况,于日前制定了《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信部产业〔2010〕617号,下称《政策意见》),对新疆部分地区和行业实行差别化政策支持。
《政策意见》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在产业类别界定方面,《政策意见》规定,对于部分现行政策下未被列入鼓励类,以及部分其他地区限制发展的项目,如在新疆市场需求广阔、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就业吸纳能力突出,则鼓励新疆适度发展,或者放宽限制条件。二是在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行业方面,如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 号),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等界定为严重产能过剩行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但《政策意见》允许新疆适度发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现代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等产业;《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而《政策意见》允许在新疆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设立分厂,可以在不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 三是在行业准入限制方面,《政策意见》把新疆困难地区(特指南疆三地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市)作为产业布局和政策支持的重点,优先支持新疆困难地区加快发展,努力缩小发展差距,在钢铁、水泥、玻璃、乳制品、农膜等行业适度放宽了准入限制(主要是降低了准入规模要求)。四是在落后产能淘汰方面,《政策意见》鼓励新疆发展先进工艺和技术替代落后生产能力,并提出在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小企业等专项资金安排方面对新疆予以适当倾斜。此外,短期内难以完全替代的落后产能,允许参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淘汰期限要求延缓2年~3年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