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峰谷电价时段昨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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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发改委发布通知,调整了本市电尖峰的时段。将尖峰电价执行期由现行7、8、9三个月调整为7、8两个月;将16:00—17:00由平段调整为尖峰时段,20:00—21:00由尖峰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

  市发改委表示,监测显示,近年来,实际用电尖峰负荷与尖峰时段已经发生偏移。为充分发挥尖峰电价的调峰作用,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市政府同意后已报请国家发改委并获批准,将尖峰时段进行调整。今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此次调整只涉及时段调整,原尖峰电价实施范围和尖峰电价标准维持不变。未完成电表更换的用户,仍执行原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所发生的电表及换表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承担。市电力公司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产生的盈亏差额,纳入今后电价调整统筹考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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