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在国外,汽车生产企业是废旧汽车回收的主要参与者。
在日本汽车的更新速度很快,一般私家车使用10年就会被淘汰,每年的报废车数量基本与新车数量一致。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汽车回收率,日本于2005年颁布《汽车循环法案》,规定汽车的生产商承担起回收利用中的主要责任,而回收利用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当汽车生产商完成回收义务后,这笔来自消费者的回收利用费才会给到生产商。
德国则要求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有义务从最后一位车主手中将其生产或经销的车辆回收。同时,汽车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和处理商须共同保证,平均每辆车重量至少85%的部分要被利用起来。
美国的汽车回收,虽然是以拆解公司为主体,不过,在技术方面,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制造商1992年联合建立了汽车回收利用研究开发中心,为汽车回收行业提供指导。
乘联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表示,国外之所以汽车回收相关工作做得非常好,主要在于其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环保系统。而在国内,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企业的环保成本也比较低。
日本于2008年1月起正式启动堪称全球第一部针对汽车业拟定的全面回收立法;美国环境保护总署负责制定汽车回收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各州环境保护局对汽车回收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德国主要依托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机构来对汽车报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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