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通知称,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涉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订的抓紧修订,需要废止的立即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决定。相关清理工作应在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
通知表示,自《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之日起,煤矿持有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以及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进行涉及煤炭生产许可的相关活动。对过渡期间证照衔接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服务企业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
发改委表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重点是提高准入标准,规范生产行为,维护生产秩序,调控生产总量,监测经济运行,发布市场信息,监督法律法规执行。在此基础上,引导、促进煤炭工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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