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建议修订《公司法》优先股相关条款

2014-3-7 17:12:00来源:中国家电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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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团驻地,面对海内外几十位记者,全国人大代表、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没有主动谈论现在热得发烫的移动互联网,也没有宣传风头正劲的小米手机,而是一本正经地聊起了资本市场近期颇为关注的优先股话题。

“当人大代表,我给自己定的专业方向是‘改善创业环境’。”雷军说。

创业的第一步是登记公司。雷军去年的建议聚焦于“公司注册难”,谈到了《公司法》里关于公司注册的种种不合理规定,建议将新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尽快应推广至全国。现在,雷军很有成就感,因为看到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经在全国多地铺开。

创业的第二步就是拿钱。因此,雷军说今年的建议聚焦于创业者的拿钱困境,首先就是建议修订《公司法》中优先股的相关条款。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性、基础性法律文件。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在雷军看来,经过多年的探索之后,我国发展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土壤及条件均已具备。而修订《公司法》中关于优先股条款的时机已成熟。

雷军认为,创业企业以优先股方式进行融资在我国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优先股的特性在创业企业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他的具体建议有两条:我国现行《公司法》是不禁止优先股存在,但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七条已实际上对优先股的发展形成阻碍,建议对该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雷军认为,按照该条款规定,是不允许没有表决权的股份存在的,这不但与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公司章程自治)不一致,而且与优先股的固有特点相矛盾:优先股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表决权的。建议修改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普通股份有一次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这样就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股的表决权进行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雷军认为,按该条款规定,优先股东就不能享有优先股中的重要一项权能“剩余财产分配权”,难以优先获得剩余财产的清偿。建议修改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先向公司章程规定的享有优先分配权的股东持按比例分配,再按照普通股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关键字:雷军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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