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港口接靠40万吨矿石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40万吨级矿石船接靠方案进行布局:大连港大孤山港区、唐山港曹妃甸港区、青岛港董家口港区、宁波-舟山港马迹山铁矿石码头和衢山港区鼠浪湖铁矿石共获得7个泊位。至此,淡水河谷“大船靠港”终于获得正式批文,淡水河谷的中国梦也最终得以实现。
通知明确表示,对于符合该布局方案,有靠泊40万吨矿石船需求的码头,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申请实施改扩建工程。对不符合布局方案的码头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立项。改扩建工程应当保证码头设施、港池水域、航道、锚地、导助航设施等满足40万吨矿石船满载靠离泊要求。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核发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通知要求,各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靠泊要求的码头,不得违反规定接靠船舶。各有关引航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不得提供引航服务。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保障靠泊安全。对违反有关规定接靠船舶的港口经营人和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淡水河谷大船事件要追溯到2012年。当时为降低到中国的运输成本,淡水河谷致力于打造由35艘Valemax矿砂船组成的船队。Valemax船是迄今全球建造的最大的干散货船,载重量为38万至40万吨。但在全球运力结构已经严重过剩的背景下,这一举动无疑触动到中国部分干散货船运输公司的利益,中国航运企业担心后者的超巨型散货船将加剧市场竞争。
而交通运输部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调整超设计规范船型船舶靠泊管理的通知》,更是等于将淡水河谷的40万吨大船拒之门外。
经过长时间博弈,淡水河谷最终选择与中国航运企业合作,以实现“曲线靠港”。2014年9月12日,中国远洋称,淡水河谷将为中远散货运输公司提供25年矿石运输合同,中远散货运输公司将相应为淡水河谷定制10艘大型矿砂船并收购淡水河谷所拥有的4艘大型矿砂船。同月,招商轮船也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明华与淡水河谷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今年5月,在中国总理李克强、巴西总统罗塞夫的见证下,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与淡水河谷在巴西利亚签订船舶收购协议。根据协议安排,中国矿运公司将收购VALE SHIPPING拥有的4艘超大型铁矿石运输专用船,购买价格共计4.45亿美元。这4艘40万吨超大型矿砂船,分别被命名为“远真海”、“远见海”、“远卓海”和“远实海”。
6月30日晚间,中国矿运接收淡水河谷旗下40万吨超大型矿砂船“远卓海”轮抵达青岛外海抛锚,目的地为董家港口。这是中国矿运旗下40万吨船首次抵达中国,也意味着原属淡水河谷的40万吨级矿砂船终于驶入中国港口。
附通知全文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口接靠40万吨矿石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厦门港口管理局,沿海各有关港口企业,沿海各有关引航机构,交通运输部各有关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靠泊管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挖掘现有港口矿石码头潜力,适应船舶大型化趋势,满足市场需求,现就我国港口接靠40万吨矿石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利用现有港口设施,合理控制规模
目前,我国沿海港口铁矿石的合理运输体系已经形成,较好地适应了我国钢铁产业布局与发展需要。40万吨铁矿石码头的布局是在现有铁矿石运输体系基础上的优化与完善,既要适应钢铁产业布局和运输需求,也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合理控制码头数量与规模,避免对现有运输体系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经组织有关单位专题研究论证,综合考虑现有码头技术条件,现阶段40万吨铁矿石码头布局方案如下:
——大连港大孤山港区铁矿石专用泊位1个。
——唐山港曹妃甸港区铁矿石码头三期工程2个泊位。
——青岛港董家口港区铁矿石码头工程1个泊位。
——宁波—舟山港马迹山铁矿石码头二期工程1个泊位。
——宁波—舟山港衢山港区鼠浪湖铁矿石码头2个泊位。
二、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对于符合上述布局方案,有靠泊40万吨矿石船需求的码头,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申请实施改扩建工程。对不符合布局方案的码头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立项。改扩建工程应当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40万吨散货船设计船型尺度及相关设计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9号)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保证码头设施(包括泊位长度、水工结构、靠离泊辅助设施)、港池水域、航道、锚地、导助航设施等满足40万吨矿石船满载靠离泊要求。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核发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切实加强靠泊管理,保障航行和靠泊安全
各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靠泊要求的码头,不得违反规定接靠船舶。各有关引航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不得提供引航服务。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保障靠泊安全。对违反有关规定接靠船舶的港口经营人和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27日
(关键字:淡水河谷 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