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版投资目录:严禁钢铁新增产能

2015-10-8 8:12:11来源:中华商务网采编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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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政府部门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精神,经研究,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核准机关仅对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对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制订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级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0号)要求,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房地产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后,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受理备案。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并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需要征求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需要征求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本目录所称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省、市、区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者备案管理。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4年本)》即行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

(关键字:武汉 投资 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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