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12月15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后正式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随着内河航运的快速发展,长江等内河水域的环境压力日益严峻,现行船舶污染防治的要求已不能满足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提出了五项禁止排放的要求:一是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二是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三是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四是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五是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禁止投弃入水。
各种船舶污染物禁排后,需要有足够的岸上接收和处置能力配套。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8月出台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理。为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规定》再次明确了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应当接收靠泊作业船舶的污染物的义务。
同时,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规定》从燃油质量、清洁能源和使用岸电三个方面,增加了船舶使用燃料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并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要求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减少船舶靠泊是对港口城市的大气污染。
《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推进内河水域环境的保护和防止船舶大气污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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