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2016-8-4 8:55:51来源:产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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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根据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和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3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要求

“十三五”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为445万吨,计划2016年内全部完成。其中《责任书》确定的压减钢铁产能230万吨,具体项目包括:南平市双友金属有限公司60吨电弧炉1台,去产能60万吨;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50吨电弧炉1台,去产能50万吨;邵武市嘉隆型钢有限公司40吨中频炉3台,去产能120万吨。按《责任书》相关要求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进一步摸底调查后,确定新增压减钢铁产能215万吨,具体项目包括:南平市双友金属有限公司30吨中频炉2台、20吨中频炉1台、10吨中频炉2台,去产能40万吨;邵武市嘉隆型钢有限公司40吨中频炉1台、20吨中频炉4台,去产能60万吨;福安市新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吨中频炉6台,去产能30万吨;福建省鑫溪冷轧薄板有限公司15吨中频炉6台、5吨中频炉2台,去产能45万吨;寿宁县兴顺铸造有限公司10吨中频炉8台,去产能40万吨。

二、工作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该类项目办理土地供应、能评审批、环评审批、规划许可、生产许可、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严肃问责。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质监局、国资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化解过剩产能

1.依法依规退出。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坚决关停。加大无证违法生产企业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地条钢”等无证生产行为,取缔淘汰非法生产经营企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引导主动退出。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停产、半停产及竞争力差转型升级无望的企业主动退出。对不能整体退出企业中的低效产能,创造条件实施退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过剩产能或低效产能。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物价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奖补资金

根据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要求,兼顾退出产能任务及安置职工两大目标任务,省经信委、财政厅制定钢铁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资金分配方案,做好奖补资金核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方案,安排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用于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信委

(二)落实税收政策

1.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厅

2.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地税局、财政厅、人社厅

(三)加大金融支持

1.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严格控制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信贷投入。促进化解产能过剩金融政策与民生金融政策对接,发挥好创业担保贷款等帮扶政策功能,支持安置人员创业就业。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社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2.加快信贷产品创新,大力发展能效信贷,积极扩大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业务,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3.支持企业债务重组和兼并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有一定清偿能力的钢铁企业,实施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债务重组措施,同时完善并购贷款业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优化。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4.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加快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做到“应核尽核”。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5.支持发行“并购债”“绿色债”等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向“去产能”企业推广运用永续票据、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创新债券品种,重点发挥并购票据、绿色票据等特色债券在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中的作用,为钢铁产能重组筹集资金。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四)妥善安置职工

1.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信息采集,及时掌握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情况。将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通过搭建创业平台、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其自主创业或再就业。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分流安置人员较多的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鼓励引导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积极开展用工调剂,将企业富余人员向相近行业企业、相近工种调剂,实现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对用工调剂平台帮助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开展调剂的,按规定纳入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鼓励吸纳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有关规定为其吸纳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化解过剩产能钢铁行业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以项目运作的方式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实名制登记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资金补助。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资格证书相应的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5.加大托底帮扶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帮扶政策。对不能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要加大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盘活土地资源

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交由政府进行收储。政府实施收储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认。政府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涉及省属企业土地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总价的30%用于当地市、县支付相关税费和交易成本等支出,70%上缴省级财政。

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等用途的(经营性商品住宅除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利用现有工业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财政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一)2016年7月中旬前,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行业专家等对去产能项目生产设备相关情况实地核查,核定项目产能。2016年7月底前,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福建省2016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项目计划,将国家下达我省的钢铁去产能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设区市、省国资委,落实到企业,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2016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单。

(二)建立工作跟踪考核机制,督促检查相关地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相关设区市经信部门、省冶金(控股)公司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项目设备拆除等去产能工作情况,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和解决化解过剩产能的矛盾和冲突,对去产能工作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通报和督查。

(三)2016年11月底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国资委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生产,确保项目产能不转移、不恢复、不新增,并保留产能退出前后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组织完成对所有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在相关设区市政府、省国资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同时报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2016年12月上旬,相关设区市政府、省国资委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报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2月底前,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地2016年度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五)2017年1月底前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告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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