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山钢集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严格追究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日前,山钢下发《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
《办法》按照山钢各单位主业安全生产风险程度、责任大小,将各单位划分为一类公司和二类公司。一类公司指主业从事矿山、钢铁等生产和建设活动且规模较大的山钢股份公司、济钢集团、耐材公司等;二类公司指一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包括新力公司、山钢地产、工业职业学院等。
《办法》规定,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考核3种。
《办法》要求,凡属责任事故的,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相关责任者和领导(管理)责任者,并根据其履职实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责任工亡事故,当山钢内部责任追究与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合并的原则执行,不重复追究责任。
此外,《办法》还分别对发生责任轻伤事故、责任重伤事故、责任工亡事故的责任追究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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