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均要实行持证排污。对于无证排污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查处。
根据环保部统一要求,今年6月30日前,火电、造纸企业需向所在区(市)环保部门申领具有全国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京津冀大气污染通道城市(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等28个城市),还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近日,包括山西、山东、新疆等地的多个城市开始颁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据小编了解到,截至6月22日,全国钢铁行业中已有至少28家企业拿到排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据介绍,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的要求,企业可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明晰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在排污许可的有效期内,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加强监督检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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