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公司办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财产卖给他人;法院判决,经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武汉一经贸公司在银行办理了4张承兑汇票,并将1万吨钢材质押在某钢材加工配送中心(简称配送中心)。但质押的钢材却被经贸公司委托的另一家公司提走,导致银行质押权落空。
法院判定,经贸公司存在恶意及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配送中心监管不力,应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
质押给银行的钢材被转卖他人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由开户行承诺到期付款的一种票据。它是目前企业间相互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具有流通性强,灵活性高,不占压企业资金,节约资金成本的优点。
2011年3月,武汉某银行青山支行和经贸公司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合同约定,经贸公司向银行提供动产质押担保,融资3000万元。同年11月,银行、经贸公司和配送中心三方,共同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三方约定,由配送中心代理银行收取、占有质押财产,并对其进行监管。配送中心如未尽保管责任致使质物短少,或者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办理放货等情形时,配送中心应赔偿银行实际损失。随后,配送中心确认经贸公司已支付质押财产为1万吨钢材。
三方约定签订后,银行对经贸公司开具4张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两张汇票到期前,经贸公司未交足剩余金额,造成银行垫款1394万元,银行遂要求清查质押钢材,却发现质押财产已被提取,银行向武汉中院起诉,要求经贸公司偿清垫付款和利息,配送中心在经贸公司无法偿清赔偿时,赔偿银行的全部经济损失。
中院查明,另一家公司拿着和经贸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委托函》将质押钢材提走。银行、经贸公司和配送中心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真实有效。经贸公司应偿清垫款和利息。配送中心监管不力,导致银行质押权落空,其行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应承担《监管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武汉中院判定银行胜诉。
配送中心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配送中心不服判决,称和银行、经贸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约定书和通知等文件上加盖公章时只有格式化的打印内容,而关于融资的主合同、质押合同、质物数量、库存质物最低价值、费用等关键性的内容均属空白,没有约定,都是银行事后补写,所以《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不成立。并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经贸公司存明显过错及恶意
高院认为,配送中心对其主张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实,而先书写合同填写内容再盖章或先盖章再书写合同填写内容均为订立书面合同的合理及常见的现象。
配送中心已违反合同约定向银行提供质物真实情况的义务,反而以《库存明细》等文件向银行提供了并不存在的冷轧钢材的虚假证明,配送中心在签订合同时即存在违约行为。放任另一公司提走全部质物,致使银行的质权落空。最终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孙刚表示,经贸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及恶意,配送中心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向经贸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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