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团公司出台了《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全面履行监察职能,规范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办法》强调,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是企业监察机构监督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效益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正确性要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时限性”。
《办法》规定,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4项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原则: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心,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高效运行、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率、效益,实现经营目标。坚持依法监察原则:做到有法可依、违章必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激励守法合规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坚持协调统一原则:纪检监察与监事会和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办法》要求,集团公司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单位党政领导下,由单位行政主管负责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了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围绕“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经营和财务管理、基建项目、物资采购和管理、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行为、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企业改制和资产处置、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风险防范机制、安全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等方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集团公司将定期对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对每年度效能监察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实行专项奖励;对效能监察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的,将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年效能监察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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