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该法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国防交通活动的法律,共9章60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秉承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思想,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作了重要制度安排,主要亮点包括:明确加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该法明确,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国防运输供应、装卸等保障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防运输的需要提供饮食饮水供应、装卸作业、医疗救护、通行与休整、安全警卫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务或者保障。
明确经费保障、国防运输市场定价的基本原则。该法明确,国防交通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政府预算。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开展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合理支出,列入本单位预算,计入成本。同时规定,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
明确国家、组织与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该法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同时规定,对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等行为进行处分、罚款等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特别提到,武装力量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对交通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017年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