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新政出台!改造供地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近日,省国土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了“三旧”改造政策,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今后可协议出让,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也将可以享受5年过渡期优惠。《实施意见》于4月4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协议出让的供地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了协议出让的供地范围。凡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记者了解到,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根据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在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方面,“三旧”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并可采取物业返还等其他方式兑现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加大对产业类改造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制定产业类改造项目专项支持措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原用地单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
工业改经营用地需移交公益性用地
《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公益性用地移交。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涉及向政府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含红线退缩用地)的改造项目,原权利人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完成公益性用地移交工作,并负责对移交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未按规定移交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应为国有建设用地,移交人不需为移交的公益性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此外,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将工业用地等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自行改造项目均需移交公益性用地,需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改造项目类型、具体比例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研究确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较新较好上盖物可保留使用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地块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在旧村庄和旧城镇改造中,宗地数量多且面积小的,可以将相邻多个宗地作为整体入库。《实施意见》还规定,在实质性改造以拆除重建为主,而对于原有上盖物年代较新、质量较好的,允许继续保留使用,并通过改变功能、加建扩建、局部拆建、节能改造、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等方式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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