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文 明确农房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2014-8-11 9:42:45来源:长江日报作者:
投稿打印收藏
分享到:

国土资源部10日公布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进程,强调要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产权基础。

据悉,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这是国务院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来,有关部门首次联合发文,明确阐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城乡统一”的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这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也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据介绍,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要求,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这些改革目标的产权基础和法律保障,对农民基本财产权利意义重大。

不动产统一登记贵在城乡统一

意义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

突破

“小统一”——本质上维持城乡分割格局

在维持各部门多头管理构架下进行修修补补,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是一摊,山水林田海等农村土地是另一摊。

“大统一”——真正实现城乡统一改革

彻底打破多头管理的方案,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强调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缺一不可,彰显了“大统一”改革的决心。

进度

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讨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7月下旬,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将宅基地和农房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并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关键字:不动产登记 城乡统一)

(责任编辑:00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