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反垄断在2015年快步走向了深水区。
与沉甸甸的高额罚单堆积而成的2014年相比,2015年汽车业的反垄断大锤重重落下的同时,更注重汽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合规引导。
在此之前的两年间,包括日本12家零部件企业,以及奔驰、宝马、奥迪、大众、东风日产等整车制造商在内,汽车业因垄断行为被处罚的罚金总额已累计高达20.47亿元。而事实上,在这其中,仅有两张罚单共计5亿元来自2015年。
2015年4月23日,由于奔驰公司的垄断行为对旗下经销商控制价格等纵向垄断行为,以及奔驰江苏地区经销商在售后市场上实施价格同盟,统一工时费标准等横向垄断行为,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实施处罚4.2869亿元。其中,对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对部分经销商罚款786.9万元。
9月10日,广东省发改委公布对东风日产汽车垄断案的行政处罚公告,对东风日产罚款1.233亿元,对广州地区17家东风日产经销商罚款1912万元。
罚单数量减少了,但与2014年相比,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奔驰和东风日产两家公司处罚力度并不轻。其中奔驰是反垄断处罚实施以来处罚金额最高的汽车品牌;而对东风日产部分经销商的处罚比例也达到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2%—4%,高于此前对奥迪旗下经销商的处罚比例。
当然,这是基于具体案件的垄断行为违法程度的裁量。但几乎成为共性的是,在反垄断执法部门对汽车业的执法过程中发现,诸多汽车企业对垄断行为“红线”的界定并不清晰。
“由于缺少反垄断指南,汽车企业和经销商搞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因为没有细则指导,专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产业政策研究室主任黄永和坦承。
“实话说,到后来我们甚至都有些困惑,到底下多大力气管理经销商是不违规的,怎样管理经销商算是合乎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一汽-大众奥迪表达了困惑。
一位宝马汽车相关负责人则提出了具体的疑虑。“比如整车价格控制,如果经销商自愿接受指导价形式,那这样的指导价是否存有合理性?再譬如,一款新车型刚上市时,可能会有经销商对新车型加价销售,这时如果厂商出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出限制最高价是否也存有合理性?”
而很大程度上,这样的不解与困惑正是由于现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汽车生产企业对经销商的管制力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苏华看来,此前反垄断领域的相关法规仍有进一步优化的余地。“《反垄断法》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是具有高度弹性和原则性的,并且主要针对横向协议。而在纵向协议方面,尽管此前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反垄断局颁布了有关垄断协议的法规,但上述规定只是简单重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并没有对纵向协议规则作出任何细化。”
既有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加之作为大宗商品以及行业整体存在的特殊性,在汽车业反垄断进行过程中,也更令执法部门感到步履艰难。
基于此,2015年6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正式宣布《汽车行业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启动草案制定工作。几乎同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也在进行。历经多轮调研和征求意见后,1月7日,《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
从包括奔驰、宝马、奥迪等诸多整车企业以及零配件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反馈来看,征求意见稿将此前诸多模糊地带梳理清晰。诸如汽车企业最关心的“价格限制”问题,整车制造商究竟可不可以规定经销商售出的汽车和配件价格?《指南》中给出的答案是:并非不可。在反垄断执法部门看来,汽车供应商对授权经销商和维修商的产品、配件和服务设置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在能够产生诸如避免经销商双重加价行为等积极或中性的效果时,这种限价行为并不被《反垄断法》禁止。
可以预测的是,有望在2016年5月正式提交国务院反垄断协会讨论的《指南》正式出台后,整个汽车行业反垄断“红线”将更加清晰。而在未来,正如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所言,反垄断调查仍在继续,历经2014年和2015年持续两年的风暴过后,汽车业反垄断更将成为一种新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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