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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份起,有关“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的新闻铺天盖地,截止10月末,在Google搜索“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可以找到约 534,000 条结果;截止12月末,在Google搜索“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可以找到约 6,250,000 条结果。
其中,首先是哈尔滨工商局称根据1988年国家标准,苏泊尔等厂家的不锈钢锅存在锰含量超标、镍含量不达标的问题。责令其下架封存。
接着,苏泊尔发布公告,特别是其新闻负责人称,“之所以会出现各执一词的状况,是因为双方检测依据的标准不一样”,“哈尔滨工商局道外分局依据的是1988年的标准,苏泊尔这边依据的是1992年的新标准”。
还有绝大多数是媒体质疑苏泊尔公告及其新闻发言人张丽萍反驳的合理性。
我在10月底曾经写过一篇题为《关于“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的两个标准适用辨析》的文章,核心观点是:
苏泊尔的公告,特别是其新闻负责人的的说法,如果不是其无知的话,则说明其具有明显的欺骗性。
首先,所谓“1988年标准”和“1992年标准”之间不存在新旧标准之分。“1988年标准”是国家1988年颁布的《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9684-1988),“1992年标准”是1992年原国家轻工业部批准的QB/T1622.5-92不锈钢器皿标准。这两个标准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第一,“1988年标准”是“强制性标准”,“1992年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根据国家标准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推行执行的标准,生产、流通、应用环节的所有人(包括法人)均必须执行;而推荐性标准则属于发布机关推荐执行的标准,相关方面是否执行可以根据其自愿约定。
第二,“1988年标准”是“国家标准”,“1992年标准”是“行业标准”。按照一般法理,国家标准相对于行业标准属于上法位,行业标准相对于国家标准属于下位法。下位法原则上应当遵循上位法,无论如何不能违反上位法。
第三,“1988年标准”适用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1992年标准”适用于“不锈钢器皿”。按照“1988年标准”和“1992年标准”上述前第一、第二两条区别的基本规则,适用于“1992年标准”的“不锈钢器皿”,如果同时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的话,则必须同时符合“1988年标准”。
当然,如果适用于“1992年标准”的“不锈钢器皿”,不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的话,则可以不必符合“1988年标准”。
以上是关于“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所谓“两个标准”的辨析。
那么,“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究竟是否符合标准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辨析“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是否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
哈尔滨工商局道外分局依据1988年的标准,对其检验,显然是认定其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北京、广州、郑州等地将“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下架,显然也是认定其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因而必须符合“1988年标准”,不符合就必须下架。
苏泊尔坚持其符合“1992年标准”却避而不谈是是否符合“1988年标准”,难道是认为其“问题不锈钢锅”不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吗?
当时,还有报道说,苏泊尔方面苏泊尔已向卫生部和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11月初,又有媒体报道,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在北京召开媒体通气会,五金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10月18日协会致函卫生部,要求就GB9684-1988《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有关条款进行解释。“近日,我们正式收到卫生部的回复。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食具容器》将于近期按程序公布。”该负责人称,针对1988年标准中热议最多的材质问题,卫生部表示,根据不锈钢食具容器与食物接触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取消了对不锈钢具体型号的规定。
据此,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新标准其实放宽了不锈钢锅的标准,日前被认为是“不锈钢问题锅”而下架的产品,也有望重新摆上货架销售。不过至于新标准具体的上市时间,目前尚没有公布。
这个通气会似乎欲为“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事件划上句号。
一时间,把媒体和公众的关注点引到新国标是否在不锈钢锅等制品的材质方面放宽了要求。
12月21日19点33分49秒,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发布题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知识问答》的公告称,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GB9684-2011)是在原《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9684-88)基础上,借鉴了国外相关法规和标准修订的,将于2011年12月21日实施。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规定不锈钢制品的主体材料,应选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材料,即符合GB/T3280的材料及牌号。新标准同时规定了,在不锈钢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不锈钢类型,即不锈钢种类和牌号,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显然,中国五金制品协会通气会上有关新标准对材质问题的解释与国家卫生部网站的公告中的解释不一致。
按照国家卫生部网站的公告中的相关解释:“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规定不锈钢制品的主体材料,应选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材料,即符合GB/T3280的材料及牌号。新标准同时规定了,在不锈钢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不锈钢类型,即不锈钢种类和牌号,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显然是不合格的:
首先,据媒体报道,“苏泊尔不锈钢汤锅ST20K1通过原材料检验后,测得锰(Mn)含量为7.60%、镍(Ni)4.46%、铬(Cr)15.15%。”这是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顺德基地(以下简称“广东质检院”)向信息时报记者出具的一份检测结果。记者注意到,在此前哈尔滨市工商局的检测报告显示“苏泊尔所用材料中锰含量为7.59%,镍的含量为3.92%。从这两份结果来看,数据基本是吻合的。
这两份结果的数据,均不符合GB/T3280规定的不锈钢材料及牌号的相关要求。
其次,同样根据媒体报道,苏泊尔并没有“在不锈钢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不锈钢类型,即不锈钢种类和牌号”。
因此,在有关11月初中国五金制品协会通气会的报道中所说的,“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新标准其实放宽了不锈钢锅的标准,日前被认为是‘不锈钢问题锅’而下架的产品,也有望重新摆上货架销售”是不能成立的。
至此,苏泊尔和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还有什么要辩解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