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U) 最近显著增大了对涉嫌金融违规和欺诈的行为处罚力度。因为多家银行组成卡特尔,操纵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或日元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这两个全球两个关键基准利率,欧盟委员会已警告了某些银行,正在寻求对两个卡特尔的涉案银行每家处以最高8亿欧元的罚款。迄今,欧洲针对卡特尔的最高总罚款约为15亿欧元。如果欧盟委员会针对所有6家银行处以区间最高罚款,罚款总额或将突破50亿欧元。前几日还有荷兰合作银行与美国、英国、荷兰和日本的监管部门达成和解,支付了11亿美元和解金,以及德意志银行表示,它拨备了12亿欧元以应对诉讼等报道。
虽然这些银行遭遇巨额处罚,但稍早时候美国摩根大通银行因为在2008年收购的贝尔斯登和华盛顿互助银行时曾销售了大量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给房地美和房利美,而被美国司法部责令缴付130亿美元和解金,才算天文数字。
对于肇事银行的事后严厉追责,符合因果报应的自然和人类法则。但是,能否推动未来那些“大而不能倒”的银行们稳健决策、诚实经营,却无法肯定。因为这种对于法人的巨额罚款,板子最终落在股东和债权人身上。那些巨型银行,实际的“内部人”控制成分比较大,股东和债权人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如果继续金融危机前的那种管理层冒险和获利、社会承担风险、股东和债权人买单的机制,未来的金融风险未必能控制得住。何况人类往往只能部分认识和部分防范既有的已知风险,而未来往往是未知的。
所以,如果要能更有效地防范未来的金融风险,遏制巨型金融机构的冒险冲动和欺诈行为,非得建立全链条的促使金融系统责利对等、风险自负的机制不可。
首先,必须责任到具体的人。一段时间来,有关欧洲、美国的金融机构对金融大鳄们处以巨额罚款的报道,世人读到了不少,但却很少看到有人因为制造泡沫而负刑事责任。寥寥无几的负刑事责任的,也是因为有确定的欺诈情节。而对那些虽有欺诈倾向而无直接证据,或外界查起来成本会太高的案件,则负刑事责任的就很少见,多数以被指控者交付罚金与和解了结。另外,这类案件,由法人交付罚金或和解金的多,而个人支付的则少见。所以,正如英国议会银行业标准委员会所指出的,银行内部的个人一直受到“集体责任防火墙”的保护,结果就是没有人对银行的重大失误承担经济或刑事责任。
因此,未来如发生金融危机或有金融欺诈嫌疑,除了法人要交付罚金和和解金以外,还须从其最高管理层、操作团队、直接责任人那里去严厉追究民事经济责任。由于长的金融和经济周期往往长达10年以上,所以有人提出,对于金融机构的高管、重要的高收入团队及其个人,理当责令其将相当部分收入存入受监管的账户,在其离职10年以上才可支取,一旦与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有牵连,除了交付罚金,还应按责任、按比例扣缴这部分收入。至于像欧洲监管机构所指称的,不同银行的资深交易员构成的多个团伙曾在聊天室里交换客户订单信息,并先于客户订单完成交易(这些团伙的绰号叫做“黑手党”、“卡特尔”和“英镑男孩”)的,则已经属于欺诈了,除了追究责任人的民事经济责任,还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全球在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靠各国政府的财政刺激和货币放水来拯救,明显是以拯救之名要挟无责任、无受益的纳税人和弱势群体,致使富人更富,而穷人更穷,很不公正。因此,从金融机构征集资金,用于风险储备金是合理的。托宾税就是一个办法,除了可抑制像高频交易一类的金融投机、减少金融风险以外,还可将该税收作为未来拯救金融危机发生后的金融机构的基金。法国从去年8月开始征收托宾税,欧盟从明年1月开始,在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比利时、爱沙尼亚、希腊、斯洛伐克以及斯洛文尼亚等11个国家对所有金融工具的买卖征税。只是欧盟规定的0.01%和0.1%的最低税率太低,舆论希望适当调高。
最后,还必须建立金融机构法人、管理层、股东、债券人全体利益相关者承担风险责任的机制。过去金融机构造就的风险,结果通常是由社会和纳税人承担了全部或大部分风险,体现形式是经济衰退、失业率上升,以及用纳税人的资金来救援金融机构;剩余风险往往再由金融机构承担,如缴纳罚款和和解金;接着再由股东和债权人承担,如股价下跌、公司破产等;极少由管理层承担风险或管理层只承担极其少的风险。毫无疑问,新的机制应当颠倒过来,强调管理层、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强调管理层的风险,需要抑制管理层享受天价薪酬的所谓公司文化,改变重赏之下必有冒险莽夫的现象。此外,增加股东和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倒逼金融巨擘们改变股东和债权人放任管理层、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的机制。
实行了让管理层、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攸关人首先承担主要责任的机制,才可能真正将金融风险抑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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