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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示
日前,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示,这对提高我国废钢铁加工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废钢铁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加工质量,将产生巨大的推动效应,也有利于规范废钢铁市场,使其更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废钢铁是现代钢铁工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炼钢原料。在我国废钢铁加工行业正属于黎明破晓前的新兴产业,随着我国废钢铁社会积累量的不断增加,我国的废钢铁产业链从小到茁壮发展是必然趋势,未来我将构筑起一个以废钢加工配送为生产主体,连接上游的废钢铁回收网点、下游的废钢铁应用企业,以及冶金渣、直接还原铁、钢铁尾矿渣、废钢加工设备等衍生产业,集科、工、贸为一体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企业及科研群体,这就是我国未来的废钢铁产业。
然而,目前我国废钢铁产业与我国钢铁工业相配套的现代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废钢加工配送体系目标还相差甚远;废钢消耗总量逐年大幅增加,但废钢供应量的增长率远低于粗钢产量的增长率,使废钢比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废钢铁加工企业“小、散、乱”的现象依然存在,仍有大量的“游击队”占有大量资源,对市场有很大的冲击,他们收废钢给小钢厂,小钢厂生产的钢材再卖给小包工队,一条不开票的暗道,扰乱了回收、加工利用体系,使废钢的质量和价格受到严重影响。据分析,我国约有3000-5000万吨的废钢铁资源流入这一暗道,如不加以正确疏导后患无穷。扶持回收体系和配送加工体系的正常运行将有利于遏制“游击队”行为。
这次公示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明确8个方面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其中废钢铁加工企业的“规模、工艺和装备”上明确,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新建、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根据这一《准入条件》,将彻底改变目前废钢铁加工行业存在的“小散乱”、“游击队”现象。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明确“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国家废钢铁标准,杜绝任何夹带和掺假。”“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要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内人士认为,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将使废钢铁质量不仅得到保证而且明显提高。
我国废钢铁回收加工产业发展前景广阔,目前全国废钢铁加工配送能力达到10-100万吨的专业化加工企业还不多,年加工能力约2000万吨,仅占社会回收废钢铁总量的35%以上,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十二五”期间,努力建设100家生产能力在20-30万吨以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加工能力应达到社会废钢供应量的50%以上。
由此来看,《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实施,将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加强废钢铁产业规模化、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精料入炉,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