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中对炭素产业有关条款的决定:
鼓励类:直径600毫米及以上超高功率电极、高炉用微孔和超微孔碳砖、特种石墨(高强、高密、高纯、高模量)、石墨(质)化阴极、内串石墨化炉开发与生产
限制类:1、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2、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3、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关键字:炭素产业 限制类 鼓励类项目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 预焙阳极 普通阴极炭块 炭电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