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煤炭新建项目用地不再审批

2016-4-14 8:02:42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
投稿打印收藏
分享到:

13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为了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钢铁煤炭行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等,国土部近日下发文件,对钢铁、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

“去产能”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的2016年重大任务之一,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切入点。一季度,国务院相继下发了《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钢铁煤炭行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国土部将“去产能”作为2016年国土资源工作重点任务之一,在年初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做好钢铁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服务保障工作,支持盘活企业存量土地,促进“僵尸企业”分类有序处置等。同时,为确保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落到实处,国土部已全面暂停受理钢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用矿审批。

在此基础上,国土部围绕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盘活土地资产、实施矿产资源支持政策等3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12条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国土资源政策措施。于3月30日,以《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部相关负责人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上述《意见》在制定过程中,着重从严格和支持两个方面落实中央有关要求:严格,即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即通过盘活土地资源、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等支持钢铁煤炭行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

具体而言,首先,从土地供应、矿业权配置等方面,严格限制违规新增产能项目落地,强化源头控制。《意见》规定,对钢铁、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其次,从简政放权等方面,调整完善现行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和搬迁改造。《意见》规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规模大于1亿吨(焦煤资源储量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等。

再次,注重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预留政策空间,区分退出企业、兼并重组、转产企业,以及停建项目、在建项目、历史遗留建成项目等,为地方政府和企业主体提供分类处置方案,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引导过剩产能主动退出。

最后,是引导产业转型升级与提质增效。着眼于鼓励企业转产转型,降低转产成本,减少企业退出损失,显化企业土地资源资产等,加大支持引导的政策力度。

(关键字:钢铁 煤炭 新建项目 用地)

(责任编辑:0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