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规范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用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断提高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我部对2012年发布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及《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2〕49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9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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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zyzhly@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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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42/n3057548/c5418774/part/5418784.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16年12月13日
(关键字:废钢 加工 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