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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内蒙古乌海市经信委发通知,乌海市将在自治区用电价格优惠政策的基础对当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给予电价优惠政策。优惠期限7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据了解,电价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给予电价补贴,二是提乌海电业局将企业承兑汇票收取比例提高到30%以上。
据了解,铁合金方面,乌海市将对三美国际、新世纪、汇丰硅电、宝石达化工4户特色冶金(锰、铬、镍)生产企业,按照实际用电量由财政每千瓦时补贴1分。其中三美国际和新世纪是当地主要的硅锰合金生产企业,涉及硅锰年产量约17万吨。另,乌海市还从减免税费、资金支持以及协调运输等多方面给予支持附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意见
(乌海政发〔201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金融、经济环境的影响,全市工业经济面临的困难日渐显现,多数产品价格下跌,市场需求萎缩,流动资金短缺,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亏损面扩大。为确保今年我市工业经济的平稳运行,特制定支持和促进符合产业政策的主导产业、延伸加工产业、非资源型产业中现有生产企业平稳运行的政策措施。
1.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我市相关规定,应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已发生的税费于9月底前由财政列支返还。(市、区财政局负责,市、区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2.对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及环保要求,且手续齐全、土地出让金已交纳的用地企业,国土等部门要尽快办理相关证照,以便企业用于融资合作和抵押贷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经信委、市金融办配合)
3.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缓交。自治区规定不能减免的按低限征收,如排污费等按低限征收。(市法制办和相关部门负责)
4.认真落实执行自治区政府对重点行业的电价优惠政策。
5.在自治区用电价格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于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对下列企业进行电价补贴:(1)对君正、宜化、海化三户PVC生产企业按照网购电量,以上半年实际用电量为基数,每千瓦时由财政补贴1分;超出部分由市财政每千瓦时补贴2分。其中,海化配套电石缺口部分(须从本市购买)比照君正、宜化补贴办法执行。(2)对包钢万腾公司按照实际用电量由财政每千瓦时补贴1分。(3)对三美国际、新世纪、汇丰硅电、宝石达化工4户特色冶金(锰、铬、镍)生产企业,按照实际用电量由财政每千瓦时补贴1分。(4)对海博精细化工、海美斯陶瓷、利康生物、海亮塑胶、汗森酒业、陕汽、天宇化工、新通领线缆、隆兴佰鸿、大汗酒业、五湖泵业、北方保安民爆器材、精诚机械、腾龙精细化工、彤阳科技等非资源型企业,按照实际用电量由财政每千瓦时补贴1分。(市经信委、财政局、乌海电业局负责)
6.乌海电业局将企业承兑汇票收取比例提高到30%以上。(乌海电业局负责、市经信委配合)
7.对涉及到并购重组和资源整合的煤焦化企业,整合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在认真落实自治区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低限收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负责)
8.对煤矿企业销售的低热值煤,煤管费减半征收,吨煤6元(井工煤矿按销量的5%核算,露天煤矿按销量的20%核算)。对部分低热值煤比例较高的矿区,由市煤炭局审核后据实出票。(市煤炭局负责)
9.对地方煤焦一体化企业的焦化厂、洗煤厂,不再收取煤管费核换票证押金,已收取的7月底前返还。(市煤炭局负责)
10.为我市重点骨干企业配套的露天煤矿,在复垦保证金方面采取资产抵押办法,暂不收取保证金,已收取的7月底前返还。(三区政府、市法制办、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负责)
11.为我市重点骨干企业配套的井工煤矿,在安全生产保证金方面采取资产抵押办法,暂不收取保证金,已收取的7月底前返还。(三区政府、市法制办、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负责)
12.鼓励和支持我市用煤企业积极利用境外及周边地区的煤炭资源(包括低热值煤),凡进入我市境内的煤炭资源不收任何管理费用,同时切实加强对我市出境焦煤资源的管理和调控。(市经信委、煤炭局负责)
13.各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具体扶持措施,对我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原材料和产品,在同质同价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要优先使用本地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品。
14.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骨干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市盛达担保公司按照有关程序帮助企业担保贷款,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市金融办负责)
15.市经信委每周向自治区经信委经济运行局和呼铁局上报铁路运输情况,主动帮助企业设法增加“白货”铁路发运量,及时掌握车流及车种变化等信息,加强与周边铁路局的协作配合,大力争取到重循环发运,提前做好运输组织预案,适时组织焦炭企业开展抢运,打好“时间差”。同时积极协调铁路部门设法降低铁路站台费、多经服务费、保价费等。
16.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全市工业经济的运行情况,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大价格协调机制监督力度,继续开展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口联系工作,落实年内“下基层、办实事、转作风”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加强协调、调度、分析,研究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
17.该意见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