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央行权力扩张:监管集中浪潮再度崛起

导读: “金融稳定政策往往被货币政策所掩盖,因为制定货币政策已经被视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但在危机之后,金融稳定政策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现在通常被认为与货币政策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都是中央银行的职责。”这是2009年美联储在确定了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之后,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发表演讲时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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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政策往往被货币政策所掩盖,因为制定货币政策已经被视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但在危机之后,金融稳定政策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现在通常被认为与货币政策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都是中央银行的职责。”这是2009年美联储在确定了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之后,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发表演讲时所讲。

似乎是响应伯南克的号召,英国央行欧洲央行很快被赋予了金融稳定(监管)的职权,这轮央行权力的扩张被认为是监管权力集中浪潮再度崛起。

2010年,英国保守党上台后宣布彻底结束金融服务局(FSA)对英国金融业的监管,将对英国银行业的监管权收归英国央行;2012年6月,欧元区各国同意建立欧洲银行业联盟,由欧洲央行监管欧元区所有银行。

英国央行进入家长式监管时代

英国央行或许是在整个金融危机期间最“扬眉吐气”的央行,在2010年保守党上台后重新拿回了1997年金融改革期间被抹掉的监管大权,将工党上台后设置的金融服务局(FSA)收归旗下。

1997年,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设立了以英国央行、FSA和财政部三家为主的金融监管架构。新设立的FSA负责监管包括银行和保险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市场操作、合规等行为,成为伦敦城名副其实的大管家。

但2008年之后的金融危机暴露了FSA监管的众多不足。保守党上台后,财政大臣乔治·奥本宣布在2012年底进行“历史上最彻底的金融改革”,最彻底之处就在于将工党设立的FSA扫入历史,代之以英国央行下属的审慎监管局PRA。

根据2011年5月英国央行公布的PRA监管框架,PRA对金融业的监管几乎事无巨细,英国央行俨然是“生杀大权在握”。

首先,PRA监督对象几乎囊括所有金融机构。英国央行在2011年5月公布《审慎监管局(PRA)监管构想》(下称《构想》)(the Bank of England,Prudential Regulatory Authority-Our approach to banking supervison)中规定,PRA的监管对象包括所有的存款吸纳者以及保险公司,还有对英国金融系统稳定性有一定影响的投资银行,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对英国金融系统稳定性具有影响完全由PRA自己评估确定。目前根据上述监管框架提供的数据显示,PRA监管的金融机构资产总规模大概为9万亿元,相当于英国GDP的7倍,而且还不包括投行和保险公司。另外,在英国运营的海外金融机构也要受PRA的监管。

其二,PRA紧握审批权和重要的人事任命权。同样在5月公布的监管框架中,英国央行为PRA设立的权力包括了对审批新金融机构的权力,而对于大型金融机构的重要人事(包括董事会主席、CEO、首席风险官等)具有任命权。据《构想》估计,需要PRA批准的人事任命大概涉及5000个职位。

其三,PRA与同属央行的金融行动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和负责英国存款保险的FSCS分享对金融机构的事后处理权,进而以一种对金融系统稳定造成最小冲击的方式处理失败金融机构。

美联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者

稍逊于英国央行大权独揽,美联储的监管角色只是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2009年,美联储设立大型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管理和监督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但同时,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规定,经由财政部牵头建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由该委员会审定哪些非金融机构归属美联储监管。

美联储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包括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两个层面,微观审慎监管就是对单个机构进行包括资本金、流动性以及具体业务合规等方面的监管,而宏观审慎监管则主要是表现在检测宏观环境,并适时对这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指导和风险检测等。

另外,除了大型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是专门针对本轮监管改革设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还特别设立了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进而对普通消费者提供保护。

还有一项值得注意的大权是美联储争取到了与FDIC共同处理机构破产的权力,2012年6月,由两家机构共同发布的七大系统性银行“生前遗嘱”,表明美联储在机构清算破产中有很大的话语权。

美联储权力的扩张引起了广泛的质疑,FDIC主席Sheila Bair女士在美联储申请扩大对大机构监管时表示:“美联储应该致力于货币政策和经济增长,货币政策制定和机构监管应该分开,相互之间的利益会引发一定的问题。”

名至而实未归的欧洲央行

相比英美两大央行实实在在的监管权力,欧洲央行的监管显得有些名至而实未归。

欧盟委员会披露的欧洲央行监管计划草案显示,自2013年1月份开始,欧洲央行将开始挑选一些欧洲银行进行监管,在6月份,逐渐将所有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纳入其监管之下,而到2014年1月份,将欧元区所有6000多家银行逐渐纳入欧洲央行的监管体系。

该草案规定,欧洲央行将设立一个监管委员会,由欧洲央行董事会成员及各国监管者构成,该监管委员会具有吊销银行执照、批准银行合并拆分的权力。

尽管欧洲央行被赋予了各国银行的“生杀大权”,但毕竟欧盟仍然不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各国银行的国籍属性并不是欧元区而是17个成员国。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郭田勇认为,欧洲央行的监管很可能只能落实到大的系统性金融机构层面,“欧元区的金融监管很可能走上一条‘求同存异、大同小异’的监管之路。即欧洲央行在欧元区层面设定基本的规则,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行统一的监管,但对各国的中小银行保留一定的差异空间。”

郭田勇认为,“17个国家层面的中央银行可能对欧洲央行的监管权形成一定的削弱。但欧债危机在全球范围内引发的集中监管浪潮是不会逆转的,所以欧洲央行总体而言监管权力是扩大的,欧元区层面的监管也是在向着提高集中度发展的。”

不过尽管如此, “相比于真正意义上的监管,欧洲央行被赋予的监管权利更多的是危机处理,也就是确立其‘最后购买者’的地位。”花旗银行一位分析师告诉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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