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

2012-12-20 9:35:14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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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93 证券简称:洛阳业编号:2012-010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签发的(2012)洛民四初字第18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知悉:洛阳市飞虹祥矿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侵权案为该法院受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及基本案情

(一)受理情况

原告:洛阳飞虹祥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原告称,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栾川县赤土店镇马圈村炉场沟组尾矿库排放废料、废水,压覆相邻的原告具有开采权的王家沟矿区达0.76平方公里;此外,原告另有近2平方公里的矿床由于被告尾矿库排放废水侵蚀,已永久不能开采。前述被告压覆侵权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扩建和使用坐落于栾川县赤土店镇马圈村炉场沟组尾矿库, 停止对原告的侵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二、本案的开庭审理、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洛民四初字第18号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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