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明年起实施 矿产资源管理首次纳入问责范围
--全省国土资源将动态巡查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日上午,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条例》将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一并纳入。
将土地和矿产一并纳入执法监察
此次制定出台的《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在原有土地执法监察的基础上,新增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有关内容,从监督检查职权、案件管辖、案件查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土地和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我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不得为涉嫌土地违法者办用地手续
根据《条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举报和控告,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同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组织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亮证执法。
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期间,须停止为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涉案的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停止为涉嫌矿产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涉案的矿产资源审批和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
出现严重违法案件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条例》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其中,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立案决定。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则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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