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力发展富民多元产业,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障财政收入增长,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7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及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意见》(下称《意见》)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自愿在甘肃省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子公司形式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可获得多项财税政策、产业政策、资源配置和土地政策等支持。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工信委获得的消息。
划定了三大鼓励和支持范围
《意见》明确了鼓励和支持的三大范围分别为:
一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自愿在甘肃省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子公司形式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
二是已在甘肃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自愿调整其分支机构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属地登记纳税的;
三是已经在甘肃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调整其分支机构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并在当地分摊缴纳所得税的。
新设立企业可获最高1000万元税收支持
新设立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按其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按照“谁分享,谁分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分4年支付,每年支付25%。
调整其分支机构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登记纳税的,自调整之日起,按其当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按照“谁分享,谁分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分4年支付,每年支付25%。此外,调整其分支机构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并在当地分摊缴纳所得税的,自调整之日起,按其当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按照“谁分享,谁分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分4年支付,每年支付25%。
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落地项目在土地等配置方面给予倾斜
鼓励和支持落户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其落地项目在土地等要素配置方面给予倾斜,并享受兰州新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在我省投资建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项目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或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达到3000万元/公顷及以上,或年均从业人数500人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比例配套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对开发铜、钼、铁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年缴纳税金超过5000万元,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探)矿权。在市场招标中,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取得采(探)矿权。
此外,在我省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方面可给予优先安排。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平衡的地区,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给予调剂解决。除兰州新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基地的项目执行相关优惠地价政策外,对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符合规定,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可区别情况,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确定出让价格。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根据《意见》,需要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除国家审批核准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外,其余全部下放至项目落地市州或产业园区负责办理。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照章缴纳税收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前期资金、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等优先给予支持。对于转移税收的企业项目,省级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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