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大锰(01091.HK)公布,得悉间接全资附属中信大锰矿业天等分公司及中信大锰矿业,于广西中级人民法院入禀的民事起诉状中被指名为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
原告人要求解除与中信大锰矿业分别承继的《3万吨EMM还原炉工程建设以及营运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案件讼费。
公司认为原告人之指控并无法律依据,公司已经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将会积极就法
律诉讼程序进行抗辩。董事会认为,法律诉讼程序对集团之正常业务及营运并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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