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布 1年超载过3次吊销车辆营运证

2011-6-30 9:44:27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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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7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对“治超”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1年内超载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将被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超载过3次的车辆,将吊销车辆营运证。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车辆超载运输给公路、公路桥梁造成很大损害。条例对“治超”出了4大“硬招”:

一是强化源头控制。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针对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单位不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出现事故后又互相推诿的问题,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条例还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98万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7.4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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