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控股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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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 1125 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 号)。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 号)有关规定,巨化股份控股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氟化公司”)顺利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氟化公司将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缴纳的优惠政策。氟化公司将尽快办理减税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根据此规定,2011年1-9月氟化公司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本公司及氟化公司2011年的盈利水平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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