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公告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已经2014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据悉,该标准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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