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渠道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和电监会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意见已于5月1日出台。
意见认为电石行业大规模、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严重环境污染,而且加剧了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意见提出坚决淘汰敞开式和1万吨(单台装机容量为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炉,对依法淘汰的生产装置要进行废毁处理;对超标排污的电石生产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需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恢复生产。2004年底前,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关闭;在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暂停新、扩建电石生产项目;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并取消电石企业享受的优惠电价、优惠税收、优惠供地等政策。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监管,对必须依法关闭的生产企业及限期整改的生产装置要立即停止供电,对1999年1月以后违规建设的电石项目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5分(暂执行2年)。
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对工艺、技术、装备、规模、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要根据市场需求,依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原则,对我国电石工业的发展和整体布局进行科学规划。质检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电石生产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产业发展趋势、技术进步的跟踪分析和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电石生产和市场供需情况,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优势兼并和重组改造,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环保达标排放和资源合理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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