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布《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对处在化工园区外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化工企业,可以新上项目。
根据《办法》,化工园区(集聚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等要求,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鼓励、限制类县域内,且搬迁难度大的单家连片的化工生产企业,即化工重点监控点,应参照化工园区“1+5+X”模式建立企业智慧化管理平台。除不得新建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外,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
同时,《办法》还提出了,对取消化工园区资格的园区内的化工企业,也可按本办法申请认定重点监控点。即虽然园区取消资格了,但只要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合规,也可申请成为化工重点监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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