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真的来了”
自2014年7月下旬一则“关于恢复化肥增值税”的意见稿公布,并召开了有关恢复化肥增值税的征求意见会以来,业内就化肥增值税何时开征的问题已经纠结了一年有余,如今确有些麻木感。其间,数次非官方却又较为正式的日期公布好像“狼来了”一样刺激着业内本就疲惫的心态。
补上“增值税”这一课
论及化肥增值税问题,从最初的国税函发〔1990〕129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肥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4]004号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便有涉及国内化肥行业部分免征增值税的调整。目的在于从化肥生产企业用煤、油、气等原材料及能源涨价带来的成本增加角度入手,用免征收方式支持化肥产品生产。随后在财税〔2001〕113号《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从2001年开始,生产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免征增值税。自
增值税“存在”的意义
事实上,取消化肥行业的优惠政策更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将产品定价交给企业和市场去做,这也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趋势。其实,随着近年来各行业税改的调整,化肥行业已经具备自我调整的能力和途径。仅从2014年国家相关部门化肥行业增值税改革的意见稿中便可看到: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得以通过并实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虽然尿素征收13%的增值税,但尿素生产企业可以用购时煤炭、电力、天然气、包装袋等所支付的价款中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另外,企业支付的动产设备、原料及成品的运输费用也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抵扣。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煤炭、电力、包装、动产设备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7%,天然气税率为13%,营改增后的运输费用为11%。综合起来比对,在生产企业层面会有更多的进项税可用来抵扣销项费,增值部分将被进一步缩减,以至于笔者在与部分尿素工厂沟通后竟然得到了征收增值税不会促使生产成本增加的结果。另据了解,此前所谓在经销商与终端农户之间存在无法开具抵扣发票的问题已被解决,最终消费者只限制到经销商层面,这样也就不存在之前业内猜测会给农民直补的问题了。但尿素出口方面将视同内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缺少销项费,外贸将直接面对13%的增值税,受到的影响较大。当然,具体的算法在与很多业内厂商沟通后统一认为还需等到化肥增值税恢复后再行统计。毕竟每家企业的情况不同,具体征税额的差异会在后期的操作中体现。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杨卢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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