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2020-8-6 8:18:08来源:化工咨询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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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凸显了农资保供工作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制度从2004年建立至今,在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性使用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建立起运营高效、机制完善的储备管理体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国家化肥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

7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正式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计经贸〔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这也标志着此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改革的“靴子”落地。

《办法》对储备规模、储备时间及布局、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储备财务管理、储备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经梳理,本次化肥商业储备的改革重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整合储备制度,将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救灾肥)“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春耕肥)“国家钾肥储备”(钾肥)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

二是所有承储主体都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三是储备任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下达,不再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四是加强监管,对出现未完成储备任务、弄虚作假骗取补助、挪用储备贷款、储备肥质检不合格等问题的承储企业加大惩处力度。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40万吨以上或复混肥产量80万吨以上。联合体各参与企业总量应满足上述条件。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时可酌情降低条件。

(四)救灾肥和钾肥承储企业需在沿江、沿海地区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

(五)春耕肥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

(六)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七)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八)在承担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或相关省级化肥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九)银行信誉良好。

(关键字:化肥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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