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的公示

导读: 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资格进行重新确认的通知》(煤行[2010]117号)的要
关键字: 云南省 煤矿生产能力

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资格进行重新确认的通知》(煤行[2010]117号)的要求和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了12家企事业单位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重新确认申请”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云工信煤技审[15]号),以下8家单位具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现予公示。

1. 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

2. 云南地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3. 昆明煤炭科学研究所

4. 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5. 云南方圆中正工贸公司

6. 云南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7. 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8. 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露天生产能力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核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四)具有采矿(露天)、矿建、机电、通风、地质、测量、运输、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最低不少于2人;   

(五)前款规定的各专业中,每个专业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七)与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   

望广大公众给予关注,对公示的上述8单位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请监督、举报。

公示时间:2011年3月15日至23日

举报电话:0871-3513942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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