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导读: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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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事故较往年大幅增加。截止4月10日,全省煤矿共发生事故16起,死亡37人,事故起数同比增加5起、多死亡14人,分别上升45.45%、60.87%。其中,发生较大事故4起、死亡25人,事故起数同比增加2起、多死亡15人,分别上升100%、150%。特别是三月份以来,全省煤矿连续发生4起较大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其中,云南煤化工集团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和曲靖市辖区内煤矿,死亡起数和人数分别占全省的三分之一左右。    

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金银煤矿“3.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8号)要求,现就切实加强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建设程序(一)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含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必须包含在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并严格执行《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云府登658号)、《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府登674号)、《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云府登675号),经州(市)、县(市、区)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进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批的规定,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监察分局进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批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建的整合技改煤矿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应暂扣或吊(注)销,并按规定停止生产、集中精力进行建设;整合技改方案及设计中不予利用的井巷必须关闭封填到位。(二)凡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审批、未经安全专篇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未按规定完成安全设施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一律不予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发生伤亡事故的整合技改项目,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其所属煤矿建设项目进行限批。(三)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办理开工备案回执。二、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一)资源枯竭的异地接替型被接替矿井应及时上报公告关闭,并报省煤炭整合办批准。被接替矿井关闭后,接替矿井可依据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和省煤炭整合办对关闭被接替矿井的批复,办理矿井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二)整合主体矿井要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做好项目施工的协调组织工作。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安全。三、扎实做好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基础工作(一)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必须按规定报相关部门评审、备案或批复。(二)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三)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设计前开展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四、建立健全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应急管理机制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五、切实加强大矿托管小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一)三个责任主体(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要切实加强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煤矿企业托管的小煤矿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被托管的小煤矿进行整合技改,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托管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全面负责整合技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设计施工,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步施工,施工顺序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托管整合技改煤矿要纳入地方监管范畴,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云南东源石林煤业有限公司一号井、云南东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奋发一号井等21对圭山煤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隐患排查并整改完所有安全隐患,并经县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工,依法组织建设。(二)被托管的小煤矿在生产建设中,必须严格按划分的开采范围实施作业,不得越层越界采掘,必须留设隔离煤柱,资源枯竭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被托管的小煤矿建成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尽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取得全部合法有效的证照后方能依法组织生产。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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