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湘川黔滇磷矿开发实行总量控制

导读: 根据《管理办法》,矿业权(申请)人原则上要求是采选、矿肥或矿化一体化联合企业。小型磷矿区矿山生产规模15万吨/年以上;中型磷矿区矿山其生产规模应达到30万吨/年以上;大型磷矿区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50万吨/年以;磷矿平均品位低于20%的磷矿区,其最低建设规模可低于上述标准。中低品位原矿原则上要进行选矿
关键字: 磷矿资源 磷矿开发 磷矿矿业权 国土资源

8月23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了“鄂湘川黔滇”五省磷矿资源管理等五项政策,五省联手强化磷矿开发准入,提高准入门槛。重点调控磷矿年度开采总量,促进磷矿合理开发利用。
     五项政策包括《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办法》、《鄂湘川黔滇磷矿矿业权规范投放管理办法》、《鄂湘川黔滇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办法》、《鄂湘川黔滇磷矿监管联查联控办法》、《磷矿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矿业权(申请)人原则上要求是采选、矿肥或矿化一体化联合企业。小型磷矿区矿山生产规模15万吨/年以上;中型磷矿区矿山其生产规模应达到30万吨/年以上;大型磷矿区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50万吨/年以;磷矿平均品位低于20%的磷矿区,其最低建设规模可低于上述标准。中低品位原矿原则上要进行选矿后销售磷精矿或采用湿法磷酸等技术工艺直接利用。
    《管理办法》规定:磷矿矿业权实行总数和设计开采能力总量控制。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省磷矿矿业权投放建议方案。由5省联席会议审查确定五省磷矿矿业权投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管理办法》指出,磷矿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年度原矿开采总量及折算的标矿(P2O5为30%)量。总量控制指标采取基数测算法测算,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考虑核增、核减因素后提出。各省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省开采方案,由由5省联席会议审查确定。
    《管理办法》要求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执行情况实行报告制度,磷矿企业必须按季度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台账,严格控制采矿权人超计划生产和磷矿资源无序运销。

(关键词:磷矿资源 磷矿开发 磷矿矿业权 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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