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某化工厂倾倒工业废水 被判赔偿742万

2013-1-4 13:21:07来源:新浪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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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环保局诉吴海涛、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日前在东营市中级法院环保法庭宣判。被告被判令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

    2011年5月,吴海涛与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杨德宏口头协商,由吴海涛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外运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2011年7月29日20时55分左右,吴海涛驾车来到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境内胜采集输队附近,将车上散发刺鼻化工气味的黏稠黑色液体倾倒至现场。接到群众举报的东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出现在吴海涛面前,将他当场拦截并依法立案处理。

    案发后,吴海涛、杨德宏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刑事部分目前正在审理中。

    经调查,吴海涛此前多次作案,累计倾倒工业废水共13车约260吨,污染土地面积达66亩。垦利县环保局、东营市东营区环保局等联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使该地块上的恶臭气味有所减轻,但仍未从根本上消除。

    垦利县环保局从被污染场地的不同点位对地表水和底泥进行取样,分别送至科研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送检水样和底泥中分别检出重金属污染物等,对该场地及周边人群、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经评估,治理修复费用总计742万余元。

    2012年3月,东营市环保局将吴海涛、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推上被告席。2012年12月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东营市中级法院予以准许。

    东营市中级法院环保法庭审理认为,被污染场地地表水与吴海涛驾驶的槽罐车的残留废水具有强同源性,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排污行为,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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