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拟收购宏达新材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资产的事项事前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现我们对本次收购资产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以人民币 56500 万元的价格受让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含长江分公司)厂区内的有效资产。本次收购有利于公司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有利于公司草甘膦、有机硅二大产业的进一步做强、做大,有利于公司拓宽新的发展空间,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拟收购的资产已经由双方公司认同聘请的具有相关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资产交易价格参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结果。
3、本次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独立董事:葛忠华 张旭 李莹
2013 年10月12 日
(关键字:新安股份 草甘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