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在烟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季家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受害果农王先生获得化肥经销商不合格化肥赔偿1万元,一起自去年开始的化肥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
去年7月,果树生长正当茂盛期,可家住烟台开发区大季家办事处的王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他家10亩土地种植的大樱桃和苹果树,先后出现了落叶枯死烂果。王先生非常着急。“是不是你们家使用的化肥有问题?”邻居的一席话,让王先生茅塞顿开,他突然想起来,自己和周围邻居使用的化肥的确不一样。
王先生使用的化肥是邻村一农资商店购买的,标示为青岛一家企业生产“施美富”硝基磷酸钾复合肥料,当时购买了10袋。王先生在怀疑化肥有问题后,就与经销商一起将剩余的化肥送到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化验。袋标N-P2O5-xoK是16-6-23。化验结果显示:该化肥中所含氮、磷、钾分别为31.6、6.2、0.4总养分38。不符合GB/T10510-2007要求,是不合格产品。
果树落叶,有的枯死,减产是肯定的了。秋后王先生统计了一下大樱桃树死亡63颗,苹果烂果4万余斤。王先生和经销商进行了多次交涉,要求予以赔偿,但迟迟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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