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重大仲裁事项公告(4月6日)

导读: 重大仲裁事项公告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判决或裁定情况 对本公司影响 备查文件
关键字: 锡业股份 仲裁 公告 重大仲裁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000960证券简称:锡业股份公告编号:股 2011-011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9 年 11 月 5

日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当日签发并送达的《对云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07 年 10 月 2 日云锡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

公司以及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签署的备用承购合同的索赔仲裁通

知》。此前,由于该仲裁发生于新加坡,受新加坡法律以及新加坡国

际仲裁中心的法则(以下简称“仲裁法则”)管辖,公司经审慎考虑

并在公司聘请的新加坡律师的建议下,暂未对该仲裁事项进行公告,

目前该仲裁事项尚在审理之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索人: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 现为皇家苏格兰银行新加坡分行)

被申请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起因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云锡美国资源公司持有新加坡锡业(私人)有

限公司 51%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 2007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55,949,295 美元,总负债 57,650,520 美元,流

动资产 39,195,243 美元,存货 13,350,704 美元,营业收入 81,969,625

美元,净利润-640,566 美元,资产负债率为 103.04%;2008 年 5 月

31 日总资产 78,536,583 美元,总负债 78,598,370 美元,流动资产

61,201,850 美元,存货 27,952,915 美元,营业收入 92,687,584 美

元,净利润 1,664,709 美元,资产负债率为 100.08%。本公司自 2008

年 6 月后已对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不再具有控制权,为此已

不做并表处理(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 2008 年年报第 113 页),

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已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破产。

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根据其公司章

程及董事会决议,授权该公司两名外方董事具体办理与荷兰银行新加

坡分行贷款及相关担保等事项。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与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签署了《融资协议》,2007 年 10

月 2 日,本公司、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以及荷兰银行新加坡

分行三方又签署了《备用承购合同》,银行同意根据融资协议向借款

方提供融资的条件之一是借款方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和备用

承购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此合同提交给银行并执行此合同。

备用承购方承诺将根据银行在承购要求中规定的条件及价格从借款

方购买并提取规定数量的货物。

公司除独立董事外全体非独立董事就上述合同签署了授权委托,

因此,该事项未单独提交董事会审议,未作对外披露。该备用承购合

同主要内容为:

1)备用承购方向银行承诺和保证已获得合法签署此合同以及履

行合同义务的所必需的许可,授权等手续。并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的相关部门可以接受。

2)备用承购方向银行承诺在收到银行和借款方的承购要求后,

根据承购要求中规定的条件及价格从购买方购买并提取规定数量的

货物。

3)备用承购方与银行在此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均不得因下列原因

而被解除或受到影响。这些原因是银行的融资额度,融资协议或其他

构成银行融资额度安全保障条件的条款的任何变化、修改、延伸、更

新、结构改变、放弃或弃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方或其他有关方给

予的延期还款,或银行与借款方或其他方所作出的妥协、和解或有关

安排。

之后,由于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外方股东涉嫌的不当行

为,致使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荷兰银行新加坡

分行贷款,故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要求公司履行作为备用承购方的义

务,提出由我公司购买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的共计

25,629,296.47 美元货物的承购要求。公司经调查后拒绝履行该义务,理由是荷兰银行新

加坡分行要求本公司购买的货物存在重大原则性缺陷(该部分货物并

不实际存在),且不符合备用承购合同的范围。荷兰银行在与我方多

次协商无果后,自行将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存货作变卖处理

并获得 2,419,597.87 美元款项;且以申索人身份就此事向新加坡国

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3、仲裁请求

荷 兰 银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向 公 司 提 出 23,209,698.60 美 元

(25,629,296.47 美元扣除 2,419,597.87 美元后)加上 7%消费税及

13,871.86 美元的含铅物料销毁补偿款或经鉴定的其他损失。

三、判决或裁定情况

本次仲裁事项正在审理之中。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公告外,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影响

本公司聘请的新加坡律师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应诉。因公

司审计师目前尚未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故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造成

的确切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及荷

兰银行新加坡分行三方签署的《备用承购合同》;

2、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云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07 年 10

月 2 日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以及荷

兰银行新加坡分行签署的备用承购合同的索赔仲裁通知》。

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仲裁事项进展情况,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 件1: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编号:ABN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备用承购合同2/10/08

云南省昆明市关山北路36号日期:2008年7月16日

云锡大酒店7楼条款:现金支付

到期日:2008年7月18日

货物种类交付数量(吨锡)单价(美元/吨) 溢价(美元/吨)金额

锡 锭 含 锡BGMI 所

99.85%(印尼锡) 在地89.396$23,585$50$2,112,874.46

锡制品BGMI 所

在地317.84290$23,585$7,496,324.80

锡精矿(71%) BGMI 所

在地12.54926$23,585$295,950.62

货物种类交付数量(吨锡)单价(美元/吨) 溢价(美元/吨)金额

STl牌精炼锡锭

GMI所在地22.744$23,585$200$540,966.04

含锡99.90%

锡锭 含锡

GMI所在地47.042$23,585¥75$1,113,013.72

99.85%(印尼锡)

锡渣 含锡82%GMI所在地315.3101875 $23,585$7,436,590.77

粗锡GMI所在地7.874$23,585$185,708.29

锡制品GMI所在地273.38850$23,585

$6,447,867.77

小计$25,629,296.47

销售税7%$1,794,050.75

总计$27,423,3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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