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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0证券简称:锡业股份公告编号:股 2011-011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9 年 11 月 5
日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当日签发并送达的《对云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07 年 10 月 2 日云锡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
公司以及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签署的备用承购合同的索赔仲裁通
知》。此前,由于该仲裁发生于新加坡,受新加坡法律以及新加坡国
际仲裁中心的法则(以下简称“仲裁法则”)管辖,公司经审慎考虑
并在公司聘请的新加坡律师的建议下,暂未对该仲裁事项进行公告,
目前该仲裁事项尚在审理之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索人: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 现为皇家苏格兰银行新加坡分行)
被申请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起因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云锡美国资源公司持有新加坡锡业(私人)有
限公司 51%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 2007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55,949,295 美元,总负债 57,650,520 美元,流
动资产 39,195,243 美元,存货 13,350,704 美元,营业收入 81,969,625
美元,净利润-640,566 美元,资产负债率为 103.04%;2008 年 5 月
31 日总资产 78,536,583 美元,总负债 78,598,370 美元,流动资产
61,201,850 美元,存货 27,952,915 美元,营业收入 92,687,584 美
元,净利润 1,664,709 美元,资产负债率为 100.08%。本公司自 2008
年 6 月后已对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不再具有控制权,为此已
不做并表处理(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 2008 年年报第 113 页),
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已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破产。
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根据其公司章
程及董事会决议,授权该公司两名外方董事具体办理与荷兰银行新加
坡分行贷款及相关担保等事项。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与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签署了《融资协议》,2007 年 10
月 2 日,本公司、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以及荷兰银行新加坡
分行三方又签署了《备用承购合同》,银行同意根据融资协议向借款
方提供融资的条件之一是借款方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和备用
承购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此合同提交给银行并执行此合同。
备用承购方承诺将根据银行在承购要求中规定的条件及价格从借款
方购买并提取规定数量的货物。
公司除独立董事外全体非独立董事就上述合同签署了授权委托,
因此,该事项未单独提交董事会审议,未作对外披露。该备用承购合
同主要内容为:
1)备用承购方向银行承诺和保证已获得合法签署此合同以及履
行合同义务的所必需的许可,授权等手续。并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的相关部门可以接受。
2)备用承购方向银行承诺在收到银行和借款方的承购要求后,
根据承购要求中规定的条件及价格从购买方购买并提取规定数量的
货物。
3)备用承购方与银行在此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均不得因下列原因
而被解除或受到影响。这些原因是银行的融资额度,融资协议或其他
构成银行融资额度安全保障条件的条款的任何变化、修改、延伸、更
新、结构改变、放弃或弃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方或其他有关方给
予的延期还款,或银行与借款方或其他方所作出的妥协、和解或有关
安排。
之后,由于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外方股东涉嫌的不当行
为,致使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荷兰银行新加坡
分行贷款,故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要求公司履行作为备用承购方的义
务,提出由我公司购买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的共计
25,629,296.47 美元货物的承购要求。公司经调查后拒绝履行该义务,理由是荷兰银行新
加坡分行要求本公司购买的货物存在重大原则性缺陷(该部分货物并
不实际存在),且不符合备用承购合同的范围。荷兰银行在与我方多
次协商无果后,自行将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存货作变卖处理
并获得 2,419,597.87 美元款项;且以申索人身份就此事向新加坡国
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3、仲裁请求
荷 兰 银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向 公 司 提 出 23,209,698.60 美 元
(25,629,296.47 美元扣除 2,419,597.87 美元后)加上 7%消费税及
13,871.86 美元的含铅物料销毁补偿款或经鉴定的其他损失。
三、判决或裁定情况
本次仲裁事项正在审理之中。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公告外,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影响
本公司聘请的新加坡律师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应诉。因公
司审计师目前尚未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故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造成
的确切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及荷
兰银行新加坡分行三方签署的《备用承购合同》;
2、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云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07 年 10
月 2 日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锡业(私人)有限公司以及荷
兰银行新加坡分行签署的备用承购合同的索赔仲裁通知》。
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仲裁事项进展情况,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 件1: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编号:ABN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备用承购合同2/10/08
云南省昆明市关山北路36号日期:2008年7月16日
云锡大酒店7楼条款:现金支付
到期日:2008年7月18日
货物种类交付数量(吨锡)单价(美元/吨) 溢价(美元/吨)金额
锡 锭 含 锡BGMI 所
99.85%(印尼锡) 在地89.396$23,585$50$2,112,874.46
锡制品BGMI 所
在地317.84290$23,585$7,496,324.80
锡精矿(71%) BGMI 所
在地12.54926$23,585$295,950.62
货物种类交付数量(吨锡)单价(美元/吨) 溢价(美元/吨)金额
STl牌精炼锡锭
GMI所在地22.744$23,585$200$540,966.04
含锡99.90%
锡锭 含锡
GMI所在地47.042$23,585¥75$1,113,013.72
99.85%(印尼锡)
锡渣 含锡82%GMI所在地315.3101875 $23,585$7,436,590.77
粗锡GMI所在地7.874$23,585$185,708.29
锡制品GMI所在地273.38850$23,585
$6,447,867.77
小计$25,629,296.47
销售税7%$1,794,050.75
总计$27,423,3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