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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见附件1)要求,现将部确定的2011年我区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请监督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1年我区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200万吨。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见附件2),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将控制指标落实到矿山企业,并务必于6月24日前将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和企业名单报厅(见附件3)。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制度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与盟市国土资源局签定责任书(见附件4,于6月30日前报厅);盟市国土资源局要与旗县国土资源局签定责任书;旗县国土资源局要与矿山企业签定合同书(见附件5,7月底前签定完毕)。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二)盟市、旗县国土资源局要落实专人负责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旗县国土资源局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的对矿山企业的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指标执行。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盟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季度末3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向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季度本辖区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附件6,电子版经内网联系刘敏)。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对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萤石矿采矿权行为的,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上报指标执行情况,如因为盟市、旗县延误上报数据,造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未及时按规定将我区的数据上报国土资源部,厅将对相关盟市、旗县国土局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厅。
联系人:杨志强、刘敏
传真:0471―421547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