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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市场消息称,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主导的5月6日原矿出口新政中,大幅增加了原矿出口中操作细节,其中包括了设立官方参考价格、实施矿区配额、对承包商开发的矿区拒绝授予“推荐书”等众多细则。
首先,印尼政府将出台“官方参考价格”。
对于红土镍矿,印尼政府将主要结合伦敦金属交易所电解镍的价格,每月公布从1.5—1.8%等各品位的镍矿价格,并将此作为计税的货物价值依据。此政策将有效避免镍矿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款虚报合同价值。
其次,印尼政府将实施“矿区配额”。
印尼政府将对每个矿区以“矿区面积”为要素给予每月出船配额。譬如,拥有100公顷面积的矿区,每月可以授予2船的出矿额度。
此项政策将有效地避免一些被授予继续出口权利的企业在“出口许可证”的幌子下,接手其他不能出口海外的其他矿区的矿石,倒卖给海外买家。
第三,对承包商开发的矿区拒绝授予“推荐书”。
矿企如果要继续出口原矿,必须首先通过印尼能矿部的认可,通过一系列的考察,才能拿到“推荐书”,考察内容包括:矿权准字清楚、规范;2014年不再出口原矿的承诺;提交建冶炼厂的计划书;没有合同纠纷;除此之外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矿区的矿权拥有人和开发人必须一致”。
据估计印尼大小镍矿矿企差不多有300-400家,其中有一半矿企存在矿权拥有不开矿,将开矿作业承包给承包商的情况。这一半矿企将因不能取得“推荐书”而导致无法出口。
譬如一矿主有100公顷的矿权土地,如果他自己个人开发,开发能力、开发速率必然是有限、可控制的,但假设矿主把100公顷的矿权分包给三个承包商,那么这片矿区的开采率必然不可控制,资源消耗会快更多。出于这种资源保护的角度考虑,政府当然更愿意看到矿主自己开发,而非承包给多位开发商共同开发。据悉,矿主将开矿能力承包给开发商的情况在pomalaa地区尤为多见。
第四,利用“出口记录”限制新矿的过滥开发。
拿到能矿部的“推荐书”以后,要想继续出口原矿的企业仍必须向贸易部申请,得到“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的非常重要的门槛硬性条件是:该矿企必须在2012年5月6日前有出口原矿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