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国土资源部获悉,该部在2011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整合归并了7个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而成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采矿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于近日印发。
据介绍,与以往规定相比,该通知新增了简化划定矿区范围管理、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要求、加强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管理及规范延续有效期等4条内容;删除了矿业权设置方案、划定矿区预留期延续等与现行规定或实践要求不符的9条内容;同时,根据“放管服”要求和实际需求,修改了划定矿区范围、矿业权重叠处置、政策性关闭公告注销、采矿权抵押服务等25条内容。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放”“管”“服”三个方面:“放”,即通过取消一些程序要件要求,进一步便利相对人并提高审批效率。“管”,即通过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服”,即通过优化管理流程,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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