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酸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酸企业排查整治 “雷霆2018”专项行动,对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酸等危险废物和含重金属的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对象(一)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物质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三)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五)阻碍环保、公安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六)其他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在2018年7月31日前,主动交出上述各类危险物质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上述物质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目前正在 (曾经)从事、参与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停止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说明情况,接受环保部门处罚,涉嫌犯罪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经过调查核实涉及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惩处。三、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敦促、规劝在逃环境污染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有功或提供重要线索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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